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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3-12-27  浏览数:

【内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名称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5.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所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5. 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6.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属于迁入本市辖区的,须提交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属于迁入出本市辖区的,须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出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8.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迁出我市的无需提交)。
(三)执行合伙人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属于外方合伙人的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需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验原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
6.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6.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须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合伙人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5.   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提交经过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7.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六)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
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合伙期限变更(合伙企业约定期限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八)出资数额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5.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十)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十一)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1份)。
(十二)清算人备案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清算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4.   清算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由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三)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5.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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